第23條發卡機構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禁止對學生行銷。二、全職學生申請信用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每家發卡機構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三、以學生身分申請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將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四、第三款之通知事項應於申請書及契約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