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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發卡機構於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人之條件如下:一、正卡申請人:(一)應年滿二十歲。
(二)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
但發卡機構因與申請人有其他業務往來而持有其最近一年內之所得或財力等可證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且經申請人同意作為申請信用卡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附卡申請人:(一)應年滿十五歲。
(二)須為正卡持卡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配偶父母。
(三)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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