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信用卡業務機構未經核准辦理信用卡業務前,不得為任何有關之廣告或促銷之行為。信用卡業務機構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