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定期向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及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信用卡業務有關資料,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於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應擬訂信用卡業務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信用卡業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及揭露之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