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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增加辦理其他信用卡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辦理業務緣由。
二、辦理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三、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信用卡業務機構所辦理之信用卡業務,其業務章則、業務流程或與業務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與主管機關原核准之營業計畫書內容有差異,且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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