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准或酌減其申請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台數:一、最近一年度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設置執行情形欠佳者。二、最近一年內自動化服務設備營運狀況、服務品質欠佳者。三、最近一年內自動化服務設備有安全維護重大缺失或人員舞弊案件,或有缺失、舞弊而未依規定通報者。四、最近一年內有未經核准而擅自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五、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設置之地點有超逾核定業務區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