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監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監管金融機構之重要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監管人發現受監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一、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其情節重大。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降低逾一個百分點。三、虧損逾資本(股金)三分之一。四、流動性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五、對監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其情節重大。六、其他有損及受監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其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