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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受監管期間,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之日起為一百八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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