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營業規章,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同。一、跨行業務項目及其營業時間。二、跨行業務資訊傳輸及處理方式。三、跨行業務帳務清算方式。四、跨行業務資訊傳輸處理瑕疵或疏失處理程序。五、辦理與金融機構業務相關之各項資訊傳輸、交換處理方式。六、災變備援措施。七、其他跨行金融資訊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