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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
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
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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