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項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接管人洽特定人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一、公開標售二次以上,仍未成功。二、情況緊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引發系統性危機。三、經接管人評估不宜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四、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