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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或洽請主管機關調派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接管人辦理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事項時,得委聘會計師或財務顧問公司辦理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前項所稱標售之方式,包括公開標售、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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