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金融機構申請裁撤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二、裁撤計畫書。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前項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裁撤之主要理由。二、該分支機構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四、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五、員工安置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