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