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二、遷移計畫書。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前項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遷移之主要理由。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五、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六、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七、員工安置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