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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遷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或變更後十五日內,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及內容申報相關資料。
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者,原核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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