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應就客戶權益保障訂定內部作業及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一、如涉及客戶資訊者,應於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客戶之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金融機構應書面通知客戶委外事項,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二、客戶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
三、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前款客戶資訊之監督方法。
四、訂定客戶糾紛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協調處理單位,受理客戶之申訴。
五、其他客戶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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