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金融機構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依前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四、作業流程。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