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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金融機構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依前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四、作業流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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