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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發卡業務及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行銷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有關委外行銷公司區域分佈情形說明,及對該委外行銷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作業程序之審查情形。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委託其持股百分之百或具百分之百控制力之行銷公司辦理。
但金融機構及行銷公司符合下列條件者,金融機構得委託持股非百分之百之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作業:一、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健全。
二、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三、該行銷公司只接受一家發卡金融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或個人。
四、金融機構經檢視過去委託該行銷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五、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包括對該公司送件品質之評估。
金融機構辦理本條作業委外,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不得以給予贈品或獎品或於街頭、騎樓設攤之方式行銷。
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發卡業務之行銷之委外者,應要求受委託之行銷公司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行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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