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