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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出席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同一受益人或持有人,就同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其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
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本金持分或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綜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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