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出席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同一受益人或持有人,就同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其表決權。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本金持分或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綜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