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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發起人應認足章程所載之股份總額,並即按所認股份繳足股款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特殊目的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收足資本總額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同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公司登記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簿。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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