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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其轉讓並應以背書方式為之;且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通知受託機構,不得對抗受託機構。
受益證券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該受益證券,不得對抗第三人。
受益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者,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其轉讓、買賣之交割、設質之交付等事項,依證券交易法或票券金融管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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