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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準用第二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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