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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公開說明書應依下列基本原則編製: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
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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