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凡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
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並應揭露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公司債信用評等結果。
如為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其相關應揭露事項,應比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附表二十六)二、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金額及其償還辦法。
三、已發行附有得轉換為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之轉換公司債者、交換公司債者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相關應揭露事項,應比照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附表二十七至二十九)四、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揭露預定發行總額、已發行總額及總括申報餘額等之相關資訊。
(附表三十)五、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公司債辦理情形,應揭露公司債種類、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公司債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
(附表三十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