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之類似項目予以結合,並作必要之沖銷。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依本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