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之人辦理授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二、該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及大股東為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或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或為代表人之團體。三、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四、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