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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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