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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有價證券屬證券化商品者,除應以發行人為交易對象計算交易金額外,資產池標的對象亦視為交易對象,列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交易,並將拆分後之曝險金額一併計入該曝險對象之交易餘額計算。
但其資產池之標的資產或曝險對象為十家以上,且經拆分後之連結標的曝險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得免列入交易對象之曝險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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