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列事項:一、業務內容:(一)業務範圍:列明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以及未來計畫開發之新金融商品與服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產業概況:說明產業之現況與發展。
(四)研究與發展: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跨業及共同行銷效益。
三、市場及業務概況:分析金融市場主要商品(服務)之銷售(提供)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營業目標、發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
四、從業員工: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
(附表十八)五、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創造股東價值等。
六、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七、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八、勞資關係:(一)列示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包括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應列明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九、重要契約:列示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
(附表十九)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