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