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