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分支機構對法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提報董事會報告事項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分析原因、可能影響及提出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