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