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本會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各該業務所需之資格或證照,並完成登記或登錄程序。前項業務人員辦理他業業務之行為規範與權利義務,均應依他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如執行業務涉有違規情事時,得依他業法令之規定予以處分。辦理共同行銷之業務人員辦理銀行存款開戶業務時,應受相關專業訓練課程。金融控股公司人員兼為子公司共同行銷業務時,其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