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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得從事他業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銀行業務:(一)存款戶之開戶。
(二)信用卡業務之推介及卡片之代為轉發。
(三)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款之收付。
(四)銀行本機構業務之代收件。
二、證券業務:(一)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
(二)代理國內基金之銷售及買回。
(三)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投資人下單至證券商。
(四)證券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三、期貨業務(一)期貨經紀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開戶。
(二)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由期貨交易人下單至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
(三)期貨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四、保險業務:(一)招攬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二)設置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查詢中心連線設施,於該險契約成立時,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與要保人。
(三)保險相關業務之代收件。
銀行簡易型分行進行共同行銷時,限於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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