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首次申請辦理第六條共同行銷案件,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檢具符合前條標準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向本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除增加子公司或業務項目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外,毋須再申請核准。惟應於變動後之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檢具原申請函並附變動事由之說明後,報本會備查。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本會依法令核准之共同行銷申請案,金融控股公司無須重新向本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