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訂立之既有往來契約,於終止該業務往來契約(如信用卡剪卡、結清存款帳戶等等)時,不得繼續使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但經客戶書面同意繼續提供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行銷使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