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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定期存款到期前中途解約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如未能於七日以前通知存款銀行者,經存款銀行同意後亦得受理。
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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