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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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