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前項所定證券承銷商與委託人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主辦承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