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於停止申報生效通知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文件之日起屆滿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五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主管機關得退回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