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一、申報文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二、有第七條規定之情事者。三、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