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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各種類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發行金額、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及其他受益權內容。
二、創始機構、受託機構、服務機構、備位服務機構等相關參與機構之概況及應辦理事項:至少應包括機構簡介、營運概況、最近信用評等結果、義務及責任。
三、信託財產狀況:(一)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託時期。
(二)信託財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四、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一)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二)信託財產處分方法。
(三)服務機構受委任事項。
五、為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說明:(一)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對受益權之影響。
(二)借入款項總額。
(三)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費用負擔之預計。
(七)費用支付方式。
(八)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六、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一)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信用增強之方式。
七、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應揭露事項:(一)受益證券與創始機構之存款或其他負債無關,亦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三)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四)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八、信託財產相關書表之通知期限及內容。
九、受益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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