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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
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
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外代表過渡銀行。
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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