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附表一)。二、申請表(附表二)。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四、聲明書(附表四)。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