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銀行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