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