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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時,應洽其他適當信託業承受之,並將處理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於三個月內無其他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共同信託基金,並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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