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一、更換受託人。二、共同信託基金之移轉、合併或終止。三、受託人報酬之調增。四、信託監察人報酬之調增。五、變更共同信託基金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六、其他法令、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或主管機關規定。